北京天宇德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天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执23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北京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士民,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124民初34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88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