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民终1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喷泉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洋,女,1987年12月5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锦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裴静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流星,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吉林市喷泉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锦辉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市喷泉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张蕾
审判员关晶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