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科林石材养护有限公司与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04民初2819号
原告:济南科林石材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77290142F。
法定代表人:孙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学,山东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与柳泉路交汇处东方之珠******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1957192U。
法定代表人:荆文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廷,淄博开发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楼**1501-1508代码:913701121631328092。
法定代表人:魏永新。
原告济南科林石材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公司)与被告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泰公司)、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学、被告全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全泰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0265.00元人民币(其中质保金19465.00元、其他未付工程款30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定2000.00元人民币;2.请求判令被告永隆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6年8月30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全泰公司将承接的淄博市博山区龙泉大厦石材结晶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暂结算价款419350.00元人民币,但被告拖延付款,原告在2017年8月10日起诉后,经过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民初2138号、(2018)鲁03民终1826号判决及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两被告分别支付至合同价的70%、95%,但现今质保期已过,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仍未将质保金支付给原告。另外,在两次判决中因涉及部分工程量(墙面700平米、地面100平米)验收与、地面100平米议部分价款30800.00元人民币。两被告至今已享受原告该部分施工成果,却未将款项支付原告,经协商未果,特具状起诉,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全泰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质保金19465.00元同意支付,对其主张的其他未付工程款30800.00元因原告未对该部分有争议的质量问题工程进行整改、维修,双方没有就该部分工程进行验收,故原告主张的该部分的工程款不应支付。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被告认为不应当支付。双方并没有约定逾期利息,被告也不存在违约情形。
被告永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永隆公司曾用名山东省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绿城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2017)鲁0304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终1826号民事判决查明,龙泉大厦装饰工程系由永隆公司与发包方龙泉盛世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方永隆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石材装饰工程分包给了全泰公司。因全泰公司不符合资质要求,即借用了永隆公司资质,承包了龙泉大厦装饰工程的石材装饰工程。全泰公司将石材结晶工程分包给了原告科林公司。
2016年8月30日,原告科林公司与被告全泰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作出了具体约定。2017年9月6日,原、被告共同进行了验收,并形成工程量单。生效判决对验收合格部分工程付款至70%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以支持。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验收存在质量问题部分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未支持原告要求永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以永隆公司作为建筑资质的违法出借人和工程总发包人应当对验收合格部分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判决永隆公司对全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前期,原、被告已将验收合格部分工程,除质保金19465.00元之外的工程款处理完毕。被告全泰公司对支付质保金19465.00元的诉求无异议。关于前案中验收不合格部分,原告未进行修理、修复。
本院认为,被告永隆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其责任承担。关于原、被告之间合同履行情况、两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均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施工合格部分的质保金19465.00元,已具备支付条件,被告全泰公司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质保金的支付期限,根据合同约定为质保期2年后,自2017年9月7日起计算2年,届满之间应为2019年9月7日。被告未按期履行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利息损失。但因前案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已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取代,原告损失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29日,原告有权主张的利息数额为836.63元,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前案判决未支持原告主张工程款部分的施工,经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在此情况下,原告应当采取修理、修复等补救措施,并经双方重新验收,但原告未履行相应义务,无权主张该部分施工的工程款,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永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科林石材养护有限公司工程款19465.00元;
二、被告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科林石材养护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836.63元;
三、被告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济南科林石材养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00元,由济南科林石材养护有限公司负担337.00元;由被告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卜凡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娜
书记员张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