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与柳泉路交汇处东方之珠A座2单元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1957192U。
法定代表人:荆文超。
被执行人:荆文超,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321民初220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文超存款、收入698000元(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通知书)。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3112********。
二、若存款、收入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文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