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18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莱雅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109号一2。
法定代表人:张春国,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与柳泉路交汇处东方之珠A座2单元503室。
法定代表人:荆文超,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莱雅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鲁0303民初18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930.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