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莱雅达门窗有限公司、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1896号
申请人:淄博莱雅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109号一2。
法定代表人:张春国,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与柳泉路交汇处东方之珠A座2单元503室。
法定代表人:荆文超,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申请人淄博莱雅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53930.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53930.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59元,由申请人淄博莱雅达门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