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79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汉族,1989年3月3日生,住高青县。
被告:张雷,男,汉族,1981年3月18日生,住高青县。
被告: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与柳泉路交汇处东方之珠A座2单元503。
法定代表人:荆文超,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雷、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