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1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利国,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与柳泉路交汇处东方之珠A座2**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195719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利国与被执行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304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利国工程款76192.00元;二、被告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工程款76192.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张利国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利国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7864元,已执行到位59319.89元,未执行到位18544.11元,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债权部分受偿。申请执行费1068元,被执行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10月12日,发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开户信息、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税务、民政、工商、不动产及车辆信息予以查询,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387.89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银行存款经扣划,除缴纳申请执行费1068元,余款59319.89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
二、到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淄博市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股权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11月17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两年,自2022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5日止。
五、2022年11月1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304执15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