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22民初427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世鹏,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世鹏,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与被告***、***、***、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