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5010号
原告:牟慧,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滨州路东段(前大洼村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01930599,现住址不详。
2019年6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牟慧诉被告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牟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支付货款251741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混凝土输送泵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的混凝土输送泵机在太阳公园工地使用,经过结算被告于2018年1月1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共欠原告泵送费467141元,出具欠条后被告又继续使用经过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费用24600元,共计491741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望依法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通知被告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诉时,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牟慧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