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福临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10438号

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7543743A。

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辅彦,系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系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福临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上海路**中盛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349699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告:裴爱玲,女,1966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告: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与东营路交汇处代码913711006601930559。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总经理。

被告:秦玉峰,男,1976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告:李玲燕,女,1976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告:季尚运,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李照花,女,1966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福临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裴爱玲、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玉峰、李玲燕、季尚运、李照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 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