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03民初434号
原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平川区电力路菜市场南侧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刘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泰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南开发区泰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家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原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雒国红
书 记 员 杨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