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泰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4民终18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达荣,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南开发区泰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9030015XT。
法定代表人:张进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宾,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道波,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精艺求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37号7幢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R43K4C。
法定代表人:曾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泰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开电力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精艺求精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艺求精电力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达荣,被上诉人泰开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宾、熊道波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酉阳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泰开电力公司支付**工资16500元;本案诉讼费全部由泰开电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在泰开电力公司工作,任现场管理一职,月薪9000元,受泰开电力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刘宾管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泰开电力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泰开电力公司拖欠**工资16500元,泰开电力公司出具了欠条,承诺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具体表现在:1.一审法院认定**是为精艺求精电力公司打工,继而认为**的工资应由精艺求精电力公司支付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仅凭泰开电力公司举示的空白承包合同,就认定本案讼争的建筑工地是精艺求精电力公司向泰开电力公司承包的,纯属主观臆断。3.一审法院仅凭泰开电力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刘宾在庭审中否认欠条上的印章系其加盖,就不采信**举示的欠条,系不尊重事实。
泰开电力公司辩称,**与泰开电力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泰开电力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了精艺求精电力公司,**一审举示的欠条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精益求精电力公司对**的上诉未作相应陈述。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泰开电力公司支付给**工资165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泰开电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22日,泰开电力公司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县供电公司签订《10(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施工合同(试行)》,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县供电公司将酉阳县供电区域内(李溪镇、涂市镇、庙溪乡、丁市镇、铜鼓镇、龙潭镇)的2021年10千伏及以下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包4)施工专业工程承包给泰开电力公司。泰开电力公司承包辅材及人工等。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县供电公司提供主材及主要机器设备。
2020年4月5日,泰开电力公司启用“泰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酉阳项目部公章”,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宾将该公章交酉阳项目部负责人王斌,用于负责酉阳县供电区域内的工程施工资料、相关项目文件的签署等管理工作。
之后,精艺求精电力公司召集其公司执行监事王小虎、原公司工作人员徐永林、李潘、**(精艺求精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均之兄弟)等人及酉阳当地的工人到酉阳县区域内的项目做工。同时精艺求精电力公司与工人约定工资标准,由精艺求精电力公司结算支付工人工资,并以泰开电力公司名义施工。王小虎为酉阳县龙潭镇柳家村工地项目负责人(与曾均约定工资标准),徐永林、李潘(与曾均约定工资标准)主要为该工地资料员,**主要为该工地管理员。2020年5月8日,曾均与肖质斌签订《电力施工承包协议》,将丁市镇的农网改造工程承包给肖质斌。2020年11月20日,李潘以曾均名义与肖质斌签订《电力施工承包协议》,曾均将涂市镇、庙溪乡、李溪镇的农网改造工程承包给权立国。酉阳县龙潭镇柳家村工地于2020年11月完工。酉阳县供电区域内农网改造工程全部于2021年6月完工。期间,曾均之妻转帐支付徐永林工资27500元,支付**工资500元,曾均支付李潘工资2000元。酉阳县龙潭镇柳家村工地主材料由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县供电公司提供,辅助材料由精艺求精电力公司购买,人工工资由精艺求精电力公司直接支付。2021年1月,**申请仲裁,请求泰开电力公司支付工资。酉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渝酉劳人仲案字〔2021〕第9号仲裁裁决,视为**撤回仲裁请求。
2020年8月18日,泰开电力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宾将《泰开电力工公司工程施工外委合同》通过微信发给曾均之妻王**。
泰开电力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11月13日、12月1日向精艺求精电力公司支付酉阳区域内农网改造工程施工工程款150多万元。
另查明,泰开电力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宾2020年10月12日至10月24日在酉阳项目部。在诉讼过程中**不要求精艺求精电力公司支付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确立需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从属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王小虎系精艺求精电力公司执行监事,精艺求精电力公司请王小虎、**等人到酉阳县潭镇柳家村工地工作,王小虎为负责人,**为工地管理员。**未参与泰开电力公司的钉钉程序考勤等内部管理,泰开电力公司也不给其发放工资,**也未参加泰开电力公司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本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泰开电力公司约定工资标准,本案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曾均、王斌、王小虎系泰开电力公司所聘请的工作人员,故不能确定**系泰开电力公司骋请的工作人员,不能确定与泰开电力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相反,2020年8月18日,泰开电力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宾将《泰开电力公司工程施工外委合同》通过微信发给曾均之妻王**,精艺求精电力公司虽未明确回复,但在之后的施工过程中未提出异议。2020年5月8日,曾均与肖质斌签订《电力施工承包协议》,2020年11月20日,李潘以曾均名义与肖质斌签订《电力施工承包协议》,加上曾均与权立国签订的《电力施工承包协议》,说明精艺求精电力公司承包了丁市镇、涂市镇、庙溪乡、李溪镇等的农网改造施工工程。再结合泰开电力公司与精艺求精电力公司在合川区域内农网改造施工工程的通常操作方式;精艺求精电力公司陈述及支付**等人在该工地的人工工资情况,人工工资由精艺求精电力公司直接结算支付;**及精艺求精电力公司称泰开电力公司与精艺求精电力公司之间有委托关系;**在酉阳县工程工地工作期间,精益求精电力公司支付部分工资。因此,证据证明**提供劳动,与泰开电力公司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
**出示的欠条,虽然加盖“泰开电力公司酉阳项目部公章”,该欠条上没有载明时间,**称系泰开电力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宾于2020年10月12日至10月24日中下旬在酉阳项目部出据,但该公章由酉阳项目部及其资料员保管使用,不能确定系刘宾结算出据。且本案未提供泰开电力公司与精艺求精电力公司关于酉阳县龙潭镇柳家村项目工程的结算依据,不能证实泰开电力公司已支付工程款项不足以支付应付精艺求精电力公司的工程款,从而也不能证明出据欠条的原因系已支付款不足。故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对**主张泰开电力公司支付给**工资165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要求泰开电力公司支付给**工资165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是为精艺求精电力公司还是为泰开电力公司提供劳动;能否依据加盖有泰开电力公司酉阳项目部印章的欠条判决泰开电力公司向**承担支付欠付工资的责任。评述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主张其工资标准系与精艺求精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均协商后,由泰开电力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宾确认的。刘宾对此不予认可,**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不能认定**从事泰开电力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涉案工地工作时受到泰开电力公司的管理,不能认定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虽然泰开电力公司举示的《泰开电力公司施工外委合同》中双方未签字盖章,但是泰开电力公司举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明确备注了涉案项目的名称,再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认定泰开电力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了精艺求精电力公司,虽然**在涉案项目工作属实,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是为泰开电力公司提供劳动。
**一审举示了加盖有泰开电力公司酉阳项目部印章的欠条,首先,该欠条上没有落款时间,亦没有经办人签名,**主张欠条系泰开电力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宾出具,刘宾对此不予认可,**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无法确认欠条于何时由何人出具。其次,在泰开电力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精艺求精电力公司的情形下,泰开电力公司主张工程施工期间,欠条上所加盖的印章交由精艺求精电力公司保管,以便其以泰开电力公司的名义做资料。在**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欠条系泰开电力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宾出具的情况下,泰开电力公司的上述主张具有合理性。综上,不能认定刘宾出具了欠条,一审判决泰开电力公司无需向**支付欠付工资正确。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咏梅
审判员徐婷婷
审判员王军峰
二Ο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佳
书记员杨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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