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2民初1481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黎,重庆市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南开发区泰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9030015XT。
法定代表人:张进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通全,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宾,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达荣,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因需要继续收集证据,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187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彪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玲
书 记 员 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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