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精艺求精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2029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精艺求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37号7幢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R43K4C。
法定代表人:曾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南开发区泰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9030015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精艺求精电力有限公司、***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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