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曾均、***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1879号 原告:曾均,男,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南开发区泰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均诉被告***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曾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