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精艺求精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某某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4民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精艺求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37号7幢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R43K4C。 法定代表人:***(又名***),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又名***),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桃花源南路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U6KD03W。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南开发区泰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9030015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精艺求精电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供电分公司、***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精艺求精电力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精艺求精电力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