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信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航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02民初3387号
原告:山东信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凤台小区74号楼附楼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贺,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航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3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信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航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信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信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信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5元减半收取计2878元,由原告山东信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小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