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龚与山东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民初1745号 原告:**龚。 被告:山东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紫金路13-2号。 被告:山东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1379号北楼一楼。 被告:**。 原告**龚与被告山东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龚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