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民初1745号
原告:**龚。
被告:山东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紫金路13-2号。
被告:山东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1379号北楼一楼。
被告:**。
原告**龚与被告山东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龚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