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祥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祥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辖47号
原告:济南祥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营业场所济南市天桥区西工商河14号303室。
负责人,***,经理。
原告济南祥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祥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于2013年6月签订的《素土回填》合同等为据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受理本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素土回填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同年8月12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103民初648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甲方)与济南祥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就文庄公租房9号楼、25号楼公建素土回填事项签订《素土回填》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济南市市中区文庄片区公共租赁住房二期工程第三标段,工程地点为济南市二环南路和济微路交叉口文庄施工现场,施工范围和内容为9号楼、25号楼公建图纸及变更范围内的所有(素土)回填,施工日期为2013年6月10日至同年6月15日,……。该合同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约定为“在履行合同时双方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应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起诉。”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对处理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裁定: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案由。本案施工地点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文庄片区公共租赁住房施工现场,,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由工程所在地的济南市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发出管辖争议协调函,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6日答复称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均表示同意将本案移送管辖。上述两基层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素土回填》合同中虽约定解决争议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济南市槐荫区并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而涉案《素土回填》合同明确载明涉案工程为济南市市中区文庄片区公共租赁住房9号楼、25号楼公建素土回填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辖区内。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的管辖原则,由涉案工程所在地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管辖移送程序,尽快解决涉案纠纷,本案纠纷由已经立案受理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648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蔚
审判员*卫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