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祥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祥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3民初643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祥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北京市华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伟,男,1986年12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反诉原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西工商河路14号303室。
负责人:余建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胜法,男,1992年11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城,男,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祥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祥光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祥光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董建伟,被告(反诉原告)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负责人余建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胜法、孙浩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祥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5703.5元及利息,以85703.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与被告签订《济南市文庄片区公共租赁住房二期工程第三标段—文庄公租房9#楼公建和25#楼公建素土回填合同》。合同第九项第3条价款的支付约定:该分包工程施工完后,2个月内向乙方支付70%工程款,余款待施工完后6个月内无息付清。乙方收款前,提供正式发票。本工程于2014年1月11日办理结算,最终结算值254357.5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全部结算额254357.5元的发票,但被告前后共支付工程款165000元,共欠89357.5元。扣除后期维修费3654元,仍欠原告工程款85703.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该余款。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维修费用94704.02元及利息,以94704.0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3年6月24日签订《素土回填》合同,由反诉被告负责施工文庄公租房9#楼公建和25#楼公建素土回填项目,工程名称为“济南市文庄片区公共租赁住房二期工程第三标段”。该素土回填项目于2014年底施工完毕。反诉原告向发包人整体交付工程后,9#楼陆续出现地面裂缝、内外墙体开裂的现象。公租房运营方济南房建世佳房产运营公司和小区租户多次要求反诉原告进行维修,并要求赔偿。2019年4月7日由公租房运营方济南房建世佳房产运营公司委托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出具的《文庄片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建9#楼室内回填土鉴定报告》得出结论,以上现象均是由于素土回填未按设计施工造成的。反诉原告多次电话通知反诉被告进行维修,反诉被告一直拒不理会。反诉原告只得委托济南泉鑫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并已经支付了部分维修费用。
反诉被告济南祥光公司辩称,1、涉案工程于2014年1月就已验收结算完毕,一直到2019年3月,反诉原告都未提过工程质量有任何问题,且一直承诺给付工程款。反诉原告在反诉状中称多次电话通知反诉被告派人进行维修与事实不符。2、反诉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系第三人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反诉被告不予认可。鉴定报告的形成时间是2019年4月,距离工程验收完毕已多年,涉案房屋也已投入使用多年,受外力的影响,工程的各项指标均可能与工程验收时产生变化,鉴定时反诉被告不知情,全程均未参与,该鉴定报告不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3、如果反诉原告通知反诉被告进行维修,反诉被告肯定会去实地进行勘察,如果确属反诉被告应当维修的范围,反诉被告义不容辞,但反诉原告在未通知反诉被告的情况下,直接与第三方签订维修合同,并支付高额维修费的行为,反诉被告不认可。如果反诉原告实际支付了94704.02元维修费用,那么现在反诉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倨。综上,反诉原告多年未提过工程质量问题并一直承诺给付工程款,现为了逃避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刻意制造工程质量问题,虚构维修费用,其反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济南祥光公司提交的《素土回填》合同、《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工程结算书》、建筑业统一发票等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24日,济南祥光公司(乙方)与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甲方)签订《素土回填》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济南市文庄片区公共租赁住房二期工程第三标段;工程地点:济南市二环南路和济微路交叉口文庄施工现场;施工日期:2013年6月10日至2013年6月15日;分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范围和内容:9#楼公建和25#楼公建图纸及变更范围内的所有(素土)回填,包括设备进出场、回填土的运输、回填、夯实、清理现场及成品保护等工作。回填质量要求:1、对回填土方的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2、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经试验确定。3、达到相关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结算方式:1、计价标准:素土回填45元/立方(工程量约6500立方米,最终以实际结算量为准);(此单价为综合单价,其中材料费25元/立方,人工费用20元/立方,工程量均以实际成活夯实后的方量计算)。2、价款结算:工程结算单经甲方加盖行政公章后生效,并作为最终唯一的付款依据。未加盖甲方行政公章的结算属于个人行为,与甲方无关。3、价款的支付:该分包工程施工完后,2个月内向乙方支付70%工程款,余款待施工完后6个月内无息付清。乙方收款前,提供正式发票。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甲方不按约定支付报酬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报酬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应付未付欠款额的1%。
涉案工程自2013年6月10日开始施工,于2013年6月底完工。济南祥光公司提交《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工程结算书》一份,载明涉案工程结算值为254357.5元,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经理余建文于2014年1月11日签字确认。2014年1月27日,济南祥光公司向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一张,发票金额为254357.5元。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对余建文在上述结算书中的签字及收到发票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主张双方并未进行正式结算。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已支付给济南祥光公司工程款165000元。济南祥光公司自认应扣除维修费3654元,故济南祥光公司主张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应付剩余工程款为85703.5元。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主张自2015年至2018年期间,涉案工程所在的文庄公租房9号楼部分业主反映房屋存在沉降、裂缝、漏水等质量问题,文庄片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管理方济南房建世佳房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对9号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室内回填土未按设计要求采用素土回填,回填土压实系数不满足0.97的设计要求等。根据该份鉴定报告可以证明济南祥光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因济南祥光公司有保修义务,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口头向原告主张过保修,但由于济南祥光公司回复说施工队伍已解散,且发包方要求加紧维修,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只好先自行委托其他的维修公司进行维修。故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济南祥光公司承担。为证实上述主张,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提交:1、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于2019年4月7日出具的《文庄片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建9#楼室内回填土鉴定报告》一份,该鉴定的委托单位系济南房建世佳房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1、室内回填土未按设计要求采用素土回填;2、回填土压实系数不满足0.97的设计要求;3、地面裂缝、内外墙体裂缝产生的原因为:回填土下沉、地基梁挠曲引起;雨水入渗、室内外填土不平衡推力对外墙裂缝产生有一定影响。地面及墙体裂缝不影响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属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外观变形。为防止裂缝进一步发展,建议:1、对室内回填土进行加固处理;2、对内、外墙下进行地基基础加固;3、对室外地面高于室内地面的外墙部位进行防水处理。”2、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甲方)于2019年4月与案外人济南泉鑫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维修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施工范围和内容为“应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房建世佳房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小业主要求,对9#公建开裂墙面、下沉地面进行维修。后出于谨慎考虑济南房建世佳房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又委托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对9#公建进行了鉴定,根据《文庄片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建9#楼室内回填土鉴定报告》(鉴字:No.2019JDY164)要求,现由甲方委托乙方对9#公建进行加固修复,内容如下:1、对室内回填土进行加固处理;2、对内、外墙下进行地基基础加固;3、对室外地面高于室内地面的外墙部位进行防水处理。具体包含下沉墙面拆除、地面破除、垃圾清理外运、水泥灌桩、地面灌浆、自流平地面施工、墙体修复(砌筑、抹灰、乳胶漆、镶贴施工)、地面贴砖及卫生清理等。”3、《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工程结算书》,载明9#公建开裂墙面、下沉地面维修结算值为94704.02元,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工公司经理余建文于2019年6月21日签字确认。4、案外人济南泉鑫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出具的5万元工程款收据一张及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三张,证明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向济南泉鑫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付款3万元,于2020年1月22日付款2万元,于2020年4月10日付款33631元,实际已支付维修费共计83631元。济南祥光公司辩称,涉案工程于2014年1月就已验收结算完毕,而鉴定报告的形成时间是2019年4月,距离工程验收完毕已多年,涉案房屋也已投入使用多年,受外力的影响,工程的各项指标均可能与工程验收时产生变化,该鉴定报告不能真实反映济南祥光公司向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交付工程时的真实指标。该鉴定报告为第三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济南祥光公司对其真实性无法进行判断,不予认可。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资质,济南祥光公司均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济南祥光公司全程未参与该鉴定,对鉴定位置的情况不了解,其鉴定的是9#楼的个别点,不能代表整个楼的情况,也无法证实整个楼的损坏程度。综上,该鉴定报告不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济南祥光公司对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维修协议书及结算书不知情,对真实性无法进行判断,不予认可。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若主张应由济南祥光公司支付维修费用,应提供所需维修之处的直接证据,而不是在未通知济南祥光公司维修,未经过济南祥光公司实地勘察的情况下,仅以一纸合同及结算书来证明维修费用的多少。其中的维修单价、维修面积、维修长度、维修工时等,济南祥光公司均不认可。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远远超过了实际的需求,一个20余万元的工程,产生近10万元的维修金额,不合理。济南祥光公司另提交2019年3月22日其员工付善伦与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经理余建文的通话录音一份,证明截至2019年3月22日,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均同意给付涉案工程款,且未提出过工程质量问题。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主张录音中无法确认双方通话人的真实身份,且从录音内容来看,通话双方并没有就本案的工程结算数额进行说明,也没有提及所谓的文庄项目具体是指本案的施工工程还是别的项目,该份证据无法与本案紧密相关。
2、济南祥光公司主张,因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拖欠支付工程款,给济南祥光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济南二建集团第一次付款为2014年1月27日支付12万元,2015年2月10日支付1万元,2016年2月6日支付5000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2万元,2018年2月13日支付1万元,现自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次日起计算利息。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辩称,对付款日期无异议,但是对济南祥光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有异议,双方对付款时间未约定,即使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有付款义务,利息也应自起诉之日起算。另外根据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不超过未支付款项的1%。济南祥光公司认为根据素土回填合同中价款支付时间的约定,自分包工程施工完后,2个月内向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支付70%工程款,余款在施工完后6个月内无息付清,2018年2月14日已远超过了施工完后6个月。素土回填合同约定若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不按约定支付报酬,应按同期贷款利率向济南祥光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其后约定最高不得超过应付未付欠款额的1%,该条款显失公平,该限额远不能弥补济南祥光公司的损失。请求法院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予以调整。
3、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要求济南祥光公司赔偿其因维修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第一次向维修公司付款时间时起算。济南祥光公司认为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济南祥光公司与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签订的《素土回填》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成立并有效。
一、关于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辩称双方未进行正式结算,但结合济南祥光公司提交的《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工程结算书》中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负责人余建文签字确认的事实,以及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在收到济南祥光公司按照上述结算书开具的工程款发票后支付部分工程款的事实,能够认定济南祥光公司与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已就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确认一致。故本院认定,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值为254357.5元,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65000元,扣除维修费3654元,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尚欠济南祥光公司工程款85703.5元未支付。
二、关于济南祥光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因双方在《素土回填》合同中对工程款付款时间及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明确约定,故本院对济南祥光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利息予以支持。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主张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中双方约定“最高不得超过应付未付欠款额的1%”,但济南祥光公司认为该项约定显示公平,不能弥补济南祥光公司的实际损失要求法院予以调整,本院认为,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在工程结算完之后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济南祥光公司支付工程款,但涉案工程自2013年6月底完工后至今工程款尚未结清,给济南祥光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明显高于其上述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现济南祥光公司要求法院予以调整,本院予以支持。故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应向济南祥光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85703.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关于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就维修事宜通知济南祥光公司,并要求济南祥光公司予以维修,亦未能举证证明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得到济南祥光公司的认可,现济南二建集团六分公司要求济南祥光公司支付维修费94704.02元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祥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703.5元。
二、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祥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85703.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反诉原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反诉原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译文
人民陪审员  马庆美
人民陪审员  胡兴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