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865号
原告: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7226838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堂(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自编03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0121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力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
济***公司诉称,1.判令广州力拓公司继续履行济***公司与广州力拓公司签订的《济南恒大龙***项目土石方外运工程施工合同》,向济***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890万元;2.判令广州力拓公司赔偿济***公司因逾期付款所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一笔445万自2021年7月9日起、另一笔445万自2021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3.确认济***公司就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4.判令广州力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济***公司与广州力拓公司签订《济南恒大龙***项目土石方外运工程施工合同》,济***公司承包了案涉土石方工程,约定工程地点济南市历下区东南,开工日期暂定2016年1月14日,合同暂定总价32107000元,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暂定工程量,按济***公司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实结算,付款方式为广州力拓公司每月支付至济***公司实际完成施工合格工程量金额的8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济***公司按广州力拓公司要求提交齐全相关结算资料后,济***公司在30天内回复审核意见,双方达成一致后余款在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总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济***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于2019年10月将相关结算资料邮寄给广州力拓公司,但济***公司未收到广州力拓公司的审核意见。截至目前,广州力拓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45779955.9元,剩余工程款890万元广州力拓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济***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2020年7月9日,广州力拓公司向济***公司出具10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金额共445万,其中票据编号为230858100206420200709676263524的汇票济***公司已背书转让给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7月21日,广州力拓公司向济***公司出具1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金额445万。随后11张汇票到期,济***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1日、12日、16日、20日提示广州力拓公司付款,广州力拓公司以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济***公司认为,广州力拓公司到期拒绝支付汇票承兑款项,其出票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第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广州力拓公司并未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其逾期付款的行为给济***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项目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东南,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