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润青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成爱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0-22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奎民催字第95号
申请人潍坊润青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爱军,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润青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3853813,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17日,到期日为2014年7月16日,票面金额为300000元,付款行浦发潍坊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潍坊滨海希望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滨海绿城苗木试验培育基地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潍坊润青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润青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