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4民初3784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申请人:临邑县翟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翟家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1676518766。
法人:朱世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邑县翟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请求法院解除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邑县翟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宰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