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翟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临邑县翟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邑鸿旭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4民初1020号
原告:临邑县翟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1676518766,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翟家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朱世营,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曹锋,临邑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临邑鸿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33437781X8,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广场大街东首路北新民八巷东邻1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云,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军,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樊兴军,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临邑县,现住山东省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峰,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朱丙方,男,汉族,1956年1月3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临邑县,现住山东省临邑县。
第三人:熊世洲,男,汉族,1978年12月25日出生,住临邑县。
第三人:刘文刚,男,汉族,1977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临邑县城区,现住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燕,山东臻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临邑县翟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临邑鸿旭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樊兴军、朱丙方、熊世洲、刘文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邑县翟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43元,减半收取321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共计37172元,由原告临邑县翟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广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朱冰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