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佰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垦利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5民初2547号 原告(反诉被告):*****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天目山路101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5093203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育才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521MB2816767X。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垦利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林业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因林业中心对佰杰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佰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业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臧成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佰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林业中心支***公司工程款1060000元、违约金138000元,合计119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全部由林业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5日,佰杰公司、林业中心签订《消防合同》(合同编号:KLZCJZ2018-041#),佰杰公司承包林业中心发包的垦利区林业中心消防升级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460000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付款方式工程竣工并通过消防验收后留23000元质保金,剩余工程款一次性付清;结算方式综合单价+签证变更;保修期要求通过验收之日起两年;违约责任林业中心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项目款的,每拖一天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019年3月19日,涉案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21年3月5日,佰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工程款,法院启动诉前鉴定程序[案号(2021)鲁0505诉前鉴31号]。2021年7月26日,山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垦利区林业中心消防升级改造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报字[2021]002号)。涉案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一1064847.03元,鉴定结果二856257.03元。至今涉案工程款林业中心分文未支***公司。为****公司之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所请。 林业中心辩称,1、佰杰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及合同依据,佰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本案所涉消防工程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所涉消防工程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成交通知书为《消防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优先使用。《消防合同》与谈判文件、佰杰公司成交的报价文件不一致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应以谈判文件、佰杰公司成交的报价文件为准。3、本案不应进行司法鉴定,佰杰公司、林业中心双方签订的《消防合同》约定、谈判文件、佰杰公司成交的报价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等全部竞争性谈判资料,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是明确的,为固定不变价格,本案工程价款不应进行司法鉴定,而应当按照合同价款460000元支付工程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5、本案纠纷的发生是因为佰杰公司故意低价成交造成,林业中心曾两次提请审计局委托审计,但都因为佰杰公司拒不配合而未能完成审计。因工程值没有最终确定,林业中心无法结付工程款。6、林业中心没有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消防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第4款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减。综合以上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林业中心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公司支付林业中心逾期交工违约金1280000元;2、反诉费用***公司承担。反诉理由:因林业中心与佰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佰杰公司向法院提起本诉,佰杰公司逾期交工256日(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3月19日),合同约定逾期交工每日处罚5000元违约金。为维护林业中心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反诉,请依法判决。 佰杰公司辩称,答辩请求:1、依法判决驳回林业中心之全部反诉请求;2、查明事实,依法追究林业中心之恶意虚假诉讼法律责任;3、反诉案件受理费由林业中心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基本事实。1、2018年5月16日,林业中心通过东营万信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垦利区林业局消防升级改造工程竞争性谈判公告》。2、2018年5月21日,林业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布《垦利区林业局消防升级改造工程答疑文件》。其中第1条记载“图纸有没有通过消防审核?”“答:已通过”。3、2018年5月30日,佰杰公司中标林业中心发包的垦利区林业中心消防升级改造工程。4、2018年6月5日,佰杰公司、林业中心双方签订《消防合同》。合同第五条第1项约定: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内全部施工安装调试完成。但林业中心无故始终不交***公司涉案工程改造施工设计图纸,导致佰杰公司无法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后***公司一再追认确认,涉案工程根本没有升级改造施工图纸。5、佰杰公司无奈,约2018年7月初,佰杰公司只能依据谈判文件附件7《工程量清单》记载内容并结合现场情况边沟通林业中心及消防验收部门边根据施工经验整改并陆续施工可施工事项。其中,消防验收部门相关领导到现场指导后,明确提出消防泵房及水池严重不符合验收标准。林业中心告知***公司委托重新设计。2018年7月23日,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垦利县林权交易中心工程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改造工程施工图纸》。佰杰公司依据施工图完成施工事项。佰杰公司在林业中心始终未交付升级改造设计施工图纸情况下,历经五个月期间,不断请示、沟通、协商、整改,于2018年12月20日,全部完成施工事项。实际施工内容与《工程量清单》记载不一致的工程量,佰杰公司、林业中心双方另行签订《工程现场签证单》。6、2018年12月1日,涉案工程山东安强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7、2018年12月20日,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8、2019年1月10日,林业中心向东营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涉案工程消防验收。9、2019年1月14日,东营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东公消验字[2019]第001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记载:综合评定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并***在问题。10、2019年1月15日,林业中心交***公司设计单位东营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工程《设计变更图纸》。11、佰杰公司针对第001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存在的不合格问题结合设计变更图纸全部整改完成后,2019年1月25日,林业中心向东营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涉案工程消防验收。12、2019年3月19日,东营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东公消验字[2019]第0063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记载:综合评定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并提出落实意见。二、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记载:第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第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第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第1.6.1“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第7.3.2“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第7.5.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第六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3、《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佰杰公司未逾期交工,林业中心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1、林业中心错误认定涉案工程开工、竣工日期。首先,佰杰公司、林业中心双方签订的《消防合同》未明确约定计划开工日;其次,林业中心未***公司发出开工通知即无法确定实际开工日。林业中心仅以《消防合同》签订时间(即2018年6月5日)为工期起算时间并按约定工期日历天数(即30天)确定工期截止时间(即2018年7月5日),并据此认为“佰杰公司工期逾期起算时间为2018年7月6日、截止时间为涉案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错误。即其反诉诉称事由事实依据错误。依据示范文本第1.1.4.1目、第1.1.4.3目、第7.3.2款之规定可知,林业中心错误的混淆了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签订日、计划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工期”等基本法律术语。2、因林业中心无故未交***公司涉案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导致佰杰公司无法依据设计图纸施工。进一步说,即截至约2019年1月15日林业中心交***公司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图纸之前涉案工程根本不具备开工条件。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佰杰公司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3、涉案工程依法开工日期应为自2019年1月15日(即林业中心交***公司设计变更图纸具备施工条件之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即佰杰公司全部不合格问题全部整改完成之日)止,工期共11个日历天。佰杰公司工期未逾期。4、依据示范文本第1.1.1.7目、第7.5.1款之规定,恰恰说明,因林业中心原因耽误佰杰公司如期施工,导致佰杰公司形成窝工怠工之客观事实。但自始至终,佰杰公司积极面对、毫无怨言,结合林业中心交***公司图纸之前客观事实上根本不具备施工条件下,佰杰公司边沟通边整改边施工行为,恰恰说明,佰杰公司作为施工方应有的企业担当。5、如上所述,涉案工***公司在完成工程造价150余万元工程量情况下,林业中心答辩意见为“应付工程款46万元”,又提起本案128万元工期违约金反诉,照此逻辑,佰杰公司排除一切困难垫资完成全部施工事项还得“倒贴82万元”,亦不符合基本情理逻辑。6、佰杰公司本诉合同工程款违约金主张系结合《消防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第4款之约定并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价款30%违约责任之比例规定,林业中心本诉答辩意见仍认为“违约金过高”,与其反诉天价违约金主张128万元,典型的自相矛盾,毫无法律依据可言。四、林业中心恶意行使诉权,涉嫌虚假恶意反诉。涉案工程所在建筑物自建设完成截至其消防升级改造招标之日始终未通过消防验收。***公司排除各项困难,于2019年3月19日消防验收合格。至今3年期间,林业中心非但不正视客观事实,体恤佰杰公司长期垫资经营困难,反而以各种理由拒付工程款。本案中,又提起反诉,企图拒付工程款并另行获取不法利益,其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恶意浪费司法审判资源,涉嫌恶意虚假诉讼,为维护司法权威尊严,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惩戒,以视警戒。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4日,东营市垦利区林业局(林业中心前身,下同,以下简称林业局)向政法采购办公室报送垦利区林业局消防升级改造工程采购计划并通过审批。 2018年5月7日,林业局(甲方,采购人)与东营万信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业务代理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对垦利区林业局消防升级改造工程进行采购代理。 2018年5月9日,东营万信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网站就涉案工程政府采购需求进行公示。 2018年5月16日,东营万信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网站就涉案工程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2018年5月16日,林业局(采购人)通过东营万信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东营市垦利区政府采购项目谈判文件》,项目编号为KLZCJZ2018-041#,项目名称为垦利区林业局消防升级改造工程,谈判控制价为723373.77元,采购内容为林业局消防升级改造工程,主要包括林业局泵房改造及喷淋系统整改、通风防排烟系统整改、消火栓系统整改、水箱及报警装置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工期要求为签订合同后30日完成;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18年5月24日,东营万信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网站发布涉案工程的成交公告,公告成交供应商名称为佰杰公司,成交金额为460000元。 2018年5月30日,采购人林业局、采购代理机构东营万信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机构东营市垦利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公司出具《林业局消防升级改造工程成交通知书》(KLZCJZ2018-041#),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及有关规定确定佰杰公司为本项目成交单位,采购内容林业局消防升级改造工程,成交金额460000元,工期要求签订合同后30日完成,并****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及时签订施工合同。 2018年6月5日,林业局(甲方)与佰杰公司(乙方)就林业局消防升级改造工程签订项目合同编号为KLZCJZ2018-041#的《消防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总金额为460000元,报价为所有人工、机械、材料、税金、验收费用等所有施工费用的全部价款,施工内容为林业局消防升级改造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工作内容;付款方式为本项目竣工并通过消防验收后留23000元质保金,剩余工程款一次性付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要求为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内全部施工安装调试完成;工程验收由东营市垦利区建设行政主管级消防部门进行验收,质量及安全标准达到合格标准;保修期为自通过验收之日起两年;林业局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项目款的,每拖一天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佰杰公司逾期交工的,每日处罚5000元违约金,超过竣工时间后十日内仍不能提供合格工程的,林业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公司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0%向林业局支付违约金。 2018年12月20日,涉案工程完工。2019年1月10日,林业局将涉案工程提交东营市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验收。 2019年1月14日,东营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东公消验字[2019]第001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于林业局申报的垦利县林权交易中心工程验收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并经复验,综合评定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并列明主要存在的问题。 佰杰公司针对东营市公安消防支队列明的涉案工程存在的问题整改后,林业局再次提交东营市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验收。2019年3月19日,东营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东公消验字[2019]第0063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于林业局申报的垦利县林权交易中心工程验收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并经复验,综合评定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林业局消防升级改造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山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报字[2021]002号《垦利区林业局消防升级改造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果为佰杰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一1064847.03元,造价鉴定结果二856257.03元。该鉴定报告书中特殊事项说明载明如下:鉴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消防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第3项中约定与《东营市垦利区政府采购项目谈判文件》中第八章第三条第(十一)款中约定不同,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结果一和鉴定结果二,请主审法官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消防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第3项中约定:“如遇签证或合同补充协议,最终所上报预算清单由乙方编制,结算时执行上述约定,新编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不执行投标让利率。”按以上约定出具鉴定结果一。《东营市垦利区政府采购项目谈判文件》中第八章第三条第(十一)款中约定:“按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核实确定增减的工程量,并按照东营市有关确定工程造价的规定,确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的价款,同时,扣除按谈判时自主确定的优惠率(优惠率=1-最后报价/工程预算价,工程预算价以政府采购机构公布的预算价为准)计算的优惠率;最终确定工程实际审计值(即工程实际结算金额)。”按以上约定出具鉴定结果二。 开庭审理过程中,佰杰公司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山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到庭。庭审中,山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垦利区林业局消防升级改造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调整说明》,对其出具的***报字[2021]002号鉴定报告调整如下:一、调整事项一,该公司出具上述鉴定报告后,经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有关规定,确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的价款时应扣除按谈判时自主确定的优惠率,这样造价鉴定结果二856257.03元为唯一正确的鉴定结果。法律依据如下: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当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且一方当事人请求时,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为依据结算工程款,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当以招标文件为准。另外我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以,订立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所以该合同条款应属于无效,应当以招标文件的内容为准。二、调整事项二,后经查实,佰杰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结算时增值税税率应为1%(原鉴定结算按一般纳税人9%计入),经以上调整后造价鉴定金额为793412.48元。经以上两项调整,山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佰杰公司施工的垦利区林业局消防升级改造工程最终造价鉴定结果为793412.48元。 庭审中,佰杰公司要求林业中心向其支付违约金138000元(460000元×30%);林业中心要求佰杰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1280000元(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6月5日,约定工期为合同签订后30天,佰杰公司应在2018年7月5日将涉案工程通过验收合格交工,截至2019年3月19日通过消防验收逾期256日,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为5000元/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山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涉案鉴定结果应否予以采信,佰杰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否予以支持,林业中心应***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是多少;2、佰杰公司主张要求林业中心向其支付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林业中心主张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否予以支持。 对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山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系具备合法鉴定资格的鉴证机构,其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系根据佰杰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造价认证,认证意见合法有效,本院对山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信。对于山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报字[2021]002号《垦利区林业局消防升级改造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中出现两项鉴定结论以及针对上述鉴定结论作出的调整,鉴定人员在出庭时均给予了合理说明,本院依法确认涉案工程的造价为793412.48元,对佰杰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对争议焦点2,庭审中,佰杰公司要求林业中心按照合同价款460000元的30%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中,双方在《消防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本项目竣工并通过消防验收后留23000元质保金,剩余工程款一次性付清”,涉案工程于2019年3月19日通过验收合格,该时间应视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对***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的30%计算违约金的主张,林业中心认为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予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佰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结合案件情况,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院酌情支持违约金100000元,对***公司多主张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焦点问题3,林业中心提起反诉要求佰杰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1280000元,林业中心称双方签订《消防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6月5日,合同约定工期为合同签订后30天,佰杰公司应在2018年7月5日交付合格工程,而涉案工程在2019年3月19日通过验收,佰杰公司逾期交工256日,应按照合同约定5000元/日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林业局在招标过程中的招标文件、***公司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以及林业局与佰杰公司签订的《消防合同》中均有工程工期为签订合同后30日完成的相关记载,涉案《消防合同》签订于2018年6月5日,按照合同约定,佰杰公司应在2018年7月5日完工,而佰杰公司实际完工时间是在2018年12月20日,逾期五个余月,佰杰公司存在逾期交工的情形。林业中心按照5000元/日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结合案件情况,本院酌情支持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0元,对林业中心多主张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营市垦利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93412.48元及违约金100000元; 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市垦利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三、驳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东营市垦利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2元,减半收取7791元,由*****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81元,东营市垦利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负担58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160元(已减半),由东营市垦利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负担7841元,*****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