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4719号
原告: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巨野河办事处马头山村南两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鞠永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胜,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娜,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
法定代表人:石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臻泽,男,该公司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雷,男,该公司分公司职员。
原告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2)京0106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 367 745.17元。现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 367 745.1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万 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