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8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巨野河办事处马头山村南两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鞠永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旭彤,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文,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董事长。
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鲁0191民初68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名下账户×××中银行存款1959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刁 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