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财保90号
申请人: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巨野河办事处马头山村南两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鞠永新。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
申请人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87193.41元。申请人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87193.4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万星
书 记 员 何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