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1174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旺,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育才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61423898K。
法定代表人:邢洪欣,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泰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东段南侧辰晖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056222163T。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6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淑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