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11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山东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育才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61423898K。
法定代表人:邢洪欣。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鲁0982民初117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淑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