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525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宁阳**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经济开发区(钜平大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684806282P。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北辛街道育才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61423898K。
法定代表人:邢洪欣,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阳谷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670527813H.
法定代表人:马风英,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宿丰强
人民陪审员  郭长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