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3民初***29号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909073094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申请人:邵高洋,公民身份号码:37082***98306035116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申请人:山东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东花园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被申请人*高洋、山东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忠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邵高洋、山东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000元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3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