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财保341号
申请人:山东天润方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8173683X3,住济宁市任城区盛基国际广场(新华路西)1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市济阳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263595XW,住济宁市太白楼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天润方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济阳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2023年5月25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济阳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