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润方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民终38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宁***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西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7F4F022L,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廿里铺街道北村新街口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润方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8173683X3,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宁西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润方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0811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黄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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