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958号
原告: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北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纬,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子依,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富源三路2号5单元102户。
法定代表人:魏星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市四方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兴降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朱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坤,山东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四方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和解,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婉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