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合诉被告某某、太平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31806号
原告:**合,男。
被告:***,男。
被告: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北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岩。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住址: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合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我院催缴后仍未预交。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