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初4308号
原告:**合,男,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两城镇王家滩三村。
被告:***,男,住青岛市崂山区于哥庄村。
被告: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头北头社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诉被告***、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合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承担。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徐春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宫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