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合诉被告某某、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初4308号
原告:**合,男,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两城镇王家滩三村。
被告:***,男,住青岛市崂山区于哥庄村。
被告: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头北头社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诉被告***、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合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承担。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徐春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宫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