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2636号
原告: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北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齐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01号滨海一号项目9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齐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 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