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313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北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35-6号1_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寅益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但尚不足清偿本案案款;另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青岛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1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