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7367号
原告: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9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费XX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