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5民初315号
原告:山东开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岚大道以西、岚山东路以北岚山临港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9523173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滨海新区(刁口乡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328480925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开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山东开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25024.7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2日,原、被告就被告位于利津县刁口乡驻地的“汇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二期煅烧炉骨架制作安装及水套、炉底板安装项目”和“汇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二期煅烧项目零星钢构制作安装项目”工程分别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施工,现工程早已交付被告使用。工程交付后,经誉光评估工程咨询(青岛)有限公司评估,以上工程款总计3446429.32元。经催要,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2550000元,扣除应由被告承担的审计费用71404.6元,余款825024.72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支付。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由垦利区人民法院裁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原、被告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本院,立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但协议管辖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中,涉案《工程承包合同》的项目为4*72罐煅烧炉骨架安装制作及水套、炉底板的安装,系对厂矿区域内大型生产设备的安装工程,需要通过实施相关土建、焊接等工程将设备在地面上予以固定、安装,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施工,且涉案建设工程涉及造价评估等问题,应理解为建设工程中的“设备安装工程”。工程施工完成后,即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大部分类不动产。本案案由应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原、被告的协议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利津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利津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宋成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