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2民初448号
原告:山东开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岚大道以西、岚山东路以北岚山临港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9523173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滨海新区(刁口乡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328480925Y。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开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阳公司)诉被告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汇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2020年4月22日开阳公司以与汇宇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开阳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开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50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原告山东开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