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92民初21号
原告:山东开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岚大道以西、岚山东路以北岚山临港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9523173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3200010123635。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3201811036912。
被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泳,辽宁燕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3201410323849。
第三人:***,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第三人: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0137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山东开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开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开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开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侯德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