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法执字第479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到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成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白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