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6执627号
申请人: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平原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原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人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鲁1426民初1955号案件的执行。
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刘成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