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6民初950号
申请人: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清亭,
原告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9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名下鲁N××号奥迪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