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天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02民初2435号
原告:德州天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四女寺镇***。
法定代表人:朱学远,总经理。
被告: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新城市花园6号楼53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天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2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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