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210-3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现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执行案件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河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