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210-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在东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了河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该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明确答复,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应由河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财产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河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银行存款12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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